(2015)魏北民初字第00267号
杨明军、河南万通祥能源有限公司、李晓凯: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延安路分理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魏都支行就(2015)魏北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刘强 联系电话:0374-33990076
联系地址:河南省许昌市延安路39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魏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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