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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刑事错案的成因

  发布时间:2012-11-01 15:37:44


    每一起刑事错案的发现和纠正,都会让人震惊,案件纠正后处理相关人员,又会让人扼腕叹息。刑事错判案件屡屡发生的现实,已向我们昭示,加强对刑事错案的研究,探寻错案背后的东西,分析错案酿成的原因,用以指导审判实践,已变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涉及到具体案件,不会正确运用"两个基本"认定事实,这是导致错案产生的主要原因。

    同一个刑事案件,不同的法官或不同审判级别的法官会形成不同程度的内心确信,有的认为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罪;有的则认为案件诸多疑点没有得到合理排除,认定犯罪证据不足。这种分歧,在审判实践中是经常遇到的,但并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这个问题恰恰说明了刑事诉讼证明的标准尚待厘清,也说明了我们从事刑事审判的人员在实践中还没有学会如何正确把握"两个基本"的判断方法。因此,为了有效实现证明目的,我们必须学会合理地解决矛盾。应对矛盾的方式和方法主要包括有效地排除、合理地解释、充分地证明这三个方面。

    1、有效地排除矛盾。这是解决证据矛盾的主要路径与方法。可以说,证据调查的过程,就是不断去伪存真,排除矛盾的过程。

    2、合理地解释矛盾。有些案件,穷尽调查仍不能消除矛盾,有时在调查中还会产生新的矛盾,这说明合理地解释矛盾,分析矛盾的形成原因以及矛盾信息本身的内容与意义,在刑事审判中是很重要的。如果一证人作证时提供了对被告的有利证言,但已查明该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这一与指控相矛盾的证言产生原因得到了一定的解释,即使该证人不改变其对被告不利的证言,在指控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也并不妨碍对指控事实的认定。

    3、充分地证明事实。存在证据矛盾的情况下,定案的关键是通过其他证据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二、刑事审判与现行的诉讼文化相比严重滞后,导致实践中"纸面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严重背离,这是错案产生的根源。

    1、刑事审判背后的诉讼原则异化。其表现有: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原则及辩护权虚化,重指控、轻辩护在刑事审判中表现得较为普遍。

    2、直接言词原则与不出庭证人证言的普遍可采性。证人出庭的法理依据之一是保证证据质量的需要,也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精神的体现。在被告对证言有异议时,则通过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来确认。这种无须口证原则关照,证人不必出庭接受控辩双方质证的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构造,使审判活动被排斥在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之外,因此被刑事追诉者的命运实质上并不直接由审判活动的结果决定。如果我们不解决证人不出庭的问题,将会使整个刑事司法制度陷于瘫痪。书面审判模式也就仍然具有承继性,直接言词原则也永远将处于司法实践之外的理念层面。案件侦查机关一旦走假,就会出现错案。

    3、刑事审判背后的证据规则模糊。我国的刑诉法第46条确认的认证规则,体现了"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的立法思想。对于被告人在庭审中以刑讯逼供手段非法取证为由推翻侦查阶段的口供,一般情况下,法官通常以被告人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而不予采纳。侦查机关的解释方法通常是自书一份内容大致为:侦查机关在办案中无违法收集证据的情况的"情况说明"。且不论这种文书的内容如何,让侦查机关自书证明其侦查行为合法与让被告人自证其罪之间在法理上并无差异,对这种所谓的"解释",被告人、辩护人往往是不能接受的。

    三、证据的运用是刑事诉讼的关键,证据运用不当最容易导致刑事错案的发生。

    怎样用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关键。证据用对了,案件就不会出差错。针对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容易出现错案的一些问题,笔者就运用证据,认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防止认定刑事责任年龄有误而发生错案。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及其计算方法,刑法和有关法规都作了明确规定。为防止出现错案,不仅要把好犯罪事实关,也要把好刑事责任年龄关。

    2、防止认定刑事行为能力有误而发生错案。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他犯病、精神不正常时,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实践中,有的案件承办人,只注意了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清楚,后果是否严重,证据如何,往往忽落对其本人的精神状态,对其家族是否有精神病史不予重视。要特别注意,对有必要进行鉴定的,应及时作鉴定。

     3、防止受被告人假供的影响产生错案。从纠正的错案看,正常人没犯罪也会因种种原因而供认自己犯罪,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对被告人的辩解,既不能轻信,也不能不管,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判断,正确认定。

     4、防止受舆论干扰而发生错案。有过审判经历的人都有这样的感受:往往是案件未经审判,舆论裁判的结论早已沸沸扬扬。而案件经过开庭审理之后,所能够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媒体报道的内容,一般不能完全吻合,甚至宣告无罪的案件也是有的。于是就会有人说三道四,面对这样的现实,法官更应依法下判,不能因舆论去把案件办错。

    5、防止故意制造错案。实践中有不少故意制造的错案,往往都是"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证实的内容相一致的",其原因就是对证据不作深入细致审查,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解当耳旁风。这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强奸、诬告陷害他人受贿等类型的案件上。对这类型案件,应当特别注意核实那些在表面看来似乎无关紧要的细节,万万不可低估枝节上的矛盾之处潜在的证明作用。

责任编辑:hz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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