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天福、宋文光、柴爱勤、张建成、阎秀玉: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5)魏民金初字第149-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 此 公 告
二O一六年四月五日
承办法官:曹晓辉 联系电话:0374-3399020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
魏都区人民法院金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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