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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孟林昌诉姜小春、贾莉敏、王国文、姜春停、朱志刚、许昌甲泰发制品有限公司、许昌鹏浩管业有限公司、焦作市金键源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魏民二初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