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6-03-30 16:09:49
河南省菜到家商贸连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鄢陵县腊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魏七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