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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巡回审判在实践中存在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12-11-01 15:21:52


   我国目前案件繁多,法院干警力量显得捉襟见肘,全国法院系统通过努力寻求贴近群众,又能彻底解决纠纷的审判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研究和吸收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髓,认真学习和总结我们党自中央苏区和陕甘宁边区以来积累的宝贵司法经验”,马锡五审判方式又重回人们的视野,其推崇的审判方式巡回审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然而,巡回审判方式与我国的国情是否适应却值得探讨。

   一、巡回审判产生的历史背景

   巡回审判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内容,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在抗日战争时期,为了维护根据地的社会秩序,陕甘宁边区逐步建立了公审制、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和人民陪审等一系列群众路线的司法制度和审判方式。当时任陇东分区专员兼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的马锡五亲自办案,深入群众,通过巡回审判,及时纠正了一些错案,解决了很多疑难案件。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于:(一)、体现了人民性,有群众参与,深入群众,审判结果接受人民监督。(二)、形式便民,采取巡回审判,方便群众打官司。(三)最求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对案件不是简单的裁判,而是追求纠纷的彻底解决。

   巡回审判在抗日战争时期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法官可以在田间地头解决纠纷。在当时马锡五通过巡回审判成功解决了很多纠纷,法官深入群众调查,听取群众意见,这种审判方式在当时很受群众欢迎。巡回审判在陕甘宁边区群众中很有影响力,在当时确实是一种较为优越的审判方式。然而巡回审判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当今司法实践中是否仍具有优势值得研究。

   二、巡回审判在实践中的问题

   根据最高院精神,要求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尽量采用巡回审判,方便当事人打官司。但是在巡回审判实践中却存在大量问题:

   (一)巡回审判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巡回审判实施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但是这只是框架性规定,而没有具体的操作要求,全国各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只能自己掌握如何巡回审判。该规定操作性不强体现在:1、对于巡回审判适用的案件类型没有明确规定,有些法院对传统民事纠纷进行巡回审理,有些法院对简单的刑事案件也巡回审判,各地法院对巡回审判适用的案件类型没有统一的标准。2、巡回审判的适用主体没有明确规定,该规定规定了人民法庭是巡回审判的主体。基层法院的民事庭,中级法院的民事庭,甚至高级法院的民事庭是否也可以巡回审判没有规定。实践中,有些地方中级法院也进行巡回审理。3、巡回审判的具体要求不明确,具体如何操作没有规定,巡回审判时应否悬挂国徽,应否配备法警都没有具体规定。

  (二)巡回审判缺乏司法权威。在巡回审判中,很多时候在场地空旷的地方开庭,设施简陋,只能拉一条横幅,无法悬挂国徽,司法权威显得不足。巡回审判开庭时一般旁听人员较多,法庭秩序较难维持。因旁听人员大多是当事人的乡邻或亲属,当事人的思维容易受旁听人员影响,而不能完全其表达内心意思。有时出现旁听人员与当事人吵闹,甚至发生打斗,引发冲突事件,缺乏庭审的严肃性,使司法权威在群众中得影响下降。

  (三)巡回审理导致司法成本增加。当前法院审判力量及办案经费不足,巡回审判较难进行。巡回开庭一次,法官要准备横幅、国徽等用品,配备警车,有时甚至要带法警,对于较远的还要做好吃饭、住宿的准备。巡回开一次庭动用的人员要比在法院或法庭多三倍的人员,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法官还要提前联系好开庭场地,很多时候要与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协调,争取他们的配合。巡回开庭一次,法官要协调原、被告双方及其他协助单位,动用较多的人力物力。有时因双方矛盾较大,遇到突发事件,还要借助于110,使司法成本增加。

  (四)审判人员的人身安全难以保障。因法院警力不足,很多巡回开庭时,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法院人员有审判人员,书记员,还要有其他协助人员。在审理如赡养等案件时,双方矛盾可能本身不太大,因旁听人员都是乡邻,当事人怕丢面子故意表现自己,而引发冲突。在引发冲突时,因法官人数较少,难以控制局面,甚至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或其家属围攻法院工作人员。特别是在农村,会引发大量村民对法院工作人员不满,法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五)巡回审判的效果。目前巡回审判基本上都是按正常的庭审程序进行,只是对旁听人员进行庭审的普法教育。巡回开庭一般也有调解,但是因调解较为费时,很多是庭下调解。因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旁听,就巡回开庭本身的普法教育作用与在法院开庭没有大的差别。因为巡回开庭一般只是按程序开庭,很少当庭宣判,所以普法的效果并不明显。现在大多数家庭都有电视、电脑,很多人都能通过电视看到法制节目,也可通过网络获取更多的法制知识。通过巡回审判达到普法的目的显得落后,很多人会觉得巡回审判并没有什么稀奇。

  三、巡回审判是否应继续适用

  (一)派出法庭的作用。巡回审判是在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为稳定社会秩序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为了方便群众打官司的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在当时交通不便,群众基本没有法制意思的情况下,巡回审判对普法有很大帮助。在目前,我国法制建设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在基层法院建设时就充分考虑到方便群众打官司,而设置了派出法庭,使群众不用跑到几十公里外的县法院去打官司,在几里或十几里的派出法庭就可以了。派出法庭离群众最近,并且公开开庭审理案件,附近群众都可以旁听,在普法工作上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鉴于派出法庭的设置,除个别偏远的地区外,巡回审判应当取消。

  (二)中国传统文化及乡风民俗。我国文化不主张诉讼,在农村风俗中也认为“打官司”不是好事,普通老百姓都怕惹官司。很多人甚至认为打官司的人就不是好人,如赡养案件,如果子女孝顺根本就不会诉至公堂。我国历史上重刑事轻民事,对民事案件有村里的“三老”等人调解处理,由此产生了中国人的厌诉心理。现在很多人都“要面子”,特别是涉及赡养、相邻关系等案件,如果巡回开庭,当事人会觉得在乡亲们面前很丢脸,会在开庭时情绪激动,引发突发事件。对于此类案件,巡回审理使当事人丢了“面子”,使双方更加对立,不利于调解的进行。对于公司是当事人的案件巡回审理影响更大,很多公司都认为如果欠债或有劳动争议等官司会影响公司的诚信度,进而影响其公司的业务。因此,公司对巡回审理更加反对。

  (三)当今的经济发展及交通状况。我国在近几年经济发展迅速,很多当事人有车,去法院开庭很快捷。在案件繁多、人员紧缺的情况下,巡回开庭要出警车、出人员,浪费大量司法资源。我国交通事业发展迅猛,铁路、公路、民航等各种交通发展很快。尤其是公路和铁路,目前公路网四通八达,我省高速公路已达到每个县都通高速公路,从省会城市可以在三个小时内到达任何一个地级市。乡间公路更是方便,很多村都通了公路。铁路列车也很多,到达各地市都有列车。所以,目前的交通大大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巡回审理越来越体现不出便民诉讼,反而成了法院完成巡回审判任务的负担。

  综上,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法制建设的完善,巡回审判显得越来越跟不上时代发展,某些时候甚至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巡回审判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巡回审判的价值越来越小。我国法制是向前发展的,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要也更加理性,法院并不能靠巡回审判拉近与群众的距离,真正拉近群众距离要靠法院干警的热情服务和公平、公正执法。因此,笔者认为在当今经济社会条件下,巡回审判已无存在必要。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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