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6-03-28 17:31:20
黄五梅:
韩来法诉你交通你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4)魏半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判决期限履行法律义务,韩来法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魏执裁字第442-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本院依法查封了你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IMH36的轿车一辆,限你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将拍卖上述车辆偿还你欠韩来法的债务。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九日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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