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6-03-28 17:18:40
(2015)魏北民初字第243号
王岩、许昌市长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王亚华就(2015)魏北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刘强 联系电话:0374-33990076
联系地址:河南省许昌市延安路39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魏北法庭
邮政编码:461000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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