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6-03-28 15: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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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庭:金融庭
承办人:徐艳
联系方式:0374-3399127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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