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6-03-25 10:04:17
沈星政:
本院受理原告黄海玲诉被告张宇、第三人沈星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魏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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