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6-03-24 15:10:24
鹿崇茂:
本院受理原告刘松安诉你、鹿宏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魏民二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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