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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发布时间:2012-11-01 11:28:16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行政不作为是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消极性

    行政不作为的消极性在主观上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职权的放弃,在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担的行政作为义务。

    2、违法性

    违法性是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由于行政主体没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履行其行政义务,所以,行政主体一旦被认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就意味着这种行政不作为必然违法,从理论上讲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3、程序性

    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启动并完成了行政程序。

    4、非自由裁量性

    行政行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行政主体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行政主体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行政主体必须履行其承担的行政义务,既不能放弃履行,也不能推诿、拖延履行。

    综上所述,被告某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以原告吴某车辆违章行为没有处理为由拒绝发放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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