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炜、刘国平:
申请执行人冯艳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魏民二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炜、刘国平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艳君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3)魏民二初字第247-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于炜名下位于许昌市东城区魏文路怡景花城S01幢东起3单元5层西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许房权证字第10019615号)和刘国平名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办事处光明路中段路南3幢西单元3层东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8121号)的房产各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于炜、刘国平及居住在上述房屋内的相关人员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