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超:
申请执行人崔瑞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魏民二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志超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瑞华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4)魏民二初字第6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志超名下的位于许昌市毓秀路人行家属院(房产证编号为3001004)和位于许昌市天瑞街金阁丽苑3号楼东一单元4楼西户(房产证编号为10031881)的房产各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刘志超及居住在上述房屋内的相关人员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