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亭:
范钦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范钦飞于2015年7月8日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魏执字第573号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各一份。
本院作出的(2015)魏执字第57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你在许昌大地精密锻造有限公司的300万股权,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绿证执字第99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32400元,逾期本院将拍卖、变卖你在许昌大地精密锻造有限公司的300万股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