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6-03-14 14:41:25
宋甲、朱明、宋长明、王玉花: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市德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魏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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