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6-03-08 17:14:48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宋艳民、袁福玲、闫石军、禹州市林源家电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五时在本院金融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 此 公 告
二O一六年三月八日
责任编辑:杨亚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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