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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意见

  发布时间:2009-06-18 18:28:50


   为了使我院领导班子进一步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识,更加明确责任目标,积极地履行在审判工作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双重责任,促进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顺利实施,确保上级党委、上级法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得到贯彻落实,经院党组研究,制订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规定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履行职责的制度;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认真贯彻落实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保证,为此,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意义。真正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法院审判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中负有的双重责任,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作为一种大事,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审判工作和其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二、明确各级职责,实行齐抓共管

   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倡廉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为了进一步明确各级的责任,根据党中央、省市委、特别是最高法院、省高院、市中院以及本院有关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决定,现对各级的责任再次明确如下:

   (一)党组领导班子的责任

   院党组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责任包括: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上级法院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定期不定期地分析研究本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计划、措施,并抓好组织落实。

   2、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3、坚持“从严治院、从严治警”的方针,认真贯彻严格执法和严格办案纪律的一系列规定,建立健全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

   4、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重大问题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自觉维护领导班子团结。

   6、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群众及法院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7、提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质量,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检查和纠正领导班子存在的问题。

   8、领导、支持政工,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大胆行使职责,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9、对本院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党组书记(院长)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包括:

   1、掌握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及时听取有关工作汇;合法院工作实际,研究贯彻党中央、上级法院、省、市、区党委关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

   2、领导研究制定预防和治理法院干警腐败现象的制度和措施。

   3、认真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对领导班子廉洁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

   4、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解决纪检、监察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发挥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和审判教育、监督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三)党组成员、副院长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负直接领导责任。

责任包括:    

   1、协助党组书记(院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织分管部门贯彻落实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听取工作汇报。

   2、调查研究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并督促落实。

   3、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和廉政教育,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履行对审判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落实审判工作的各项廉政制度和规定。    

   5、按照有关规定推荐任用干部,自觉抵制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

   6、遵守国家财经制度,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7、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执行反对奢侈浪费等有关规定,发现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向组织报告。

   (四)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各部门副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责任包括:

   1、结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实际,采取措施,保证党风廉政作得到落实。

   2、定期研究分析职责范围内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作风纪律状况和思想动态,组织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3、抓好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组织制定廉政规章制度,强化案件质量监督职责,并带头遵守和执行。

   4、经常检查和监督本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审判纪律。正确对待当事人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解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

   5、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违纪案处工作。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及时反映审判工作的违法审判线索。

   6、定期向分管院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发现违法违纪问题。

  (五)纪检组、监察室、政治处、机关党委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除承担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外,还应按照其所在部门的职能和工作特点,承担以下责任:

纪检监察部门在上级纪委和院党组领导下,组织开展党风建设的调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本院党风廉政建计划和建议,组织制订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组织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协助院党组对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并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政工科要在院党组领导下,结合法院实际,按照《党政领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组织制定符合党风廉政建设于部培养、选拔、任用的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和组织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个人重报告等有磁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机关党委要按照院党组的部署,研究提出本级法院机关党建设的计划;组织开展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对本院党组织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明确各级责任的基础上,领导干部及部门负责人每年要与直接领导责任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责任内容和承担不履行责任的后果。

   三、健全各项制度,狠抓责任落实

健全制度、狠抓落实,是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保证。本院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要认真坚持以下几项制度:

   (一)学习教育制度。由政治处负责,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干警思想政治教育计划之中,做到有组织、有内容、有考核。并注重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学习意义与学习条规相结合,学习先进典型与反面事例的方式,提高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广大干警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

   (二)监督检查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年度之中,对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不少于两次。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突出问题,可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构成违纪的案件要进行立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责令被检查的单位纠正,问题严重的限期整改,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实施。

   (三)目标考核制度。院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本院各部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实施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可以根据需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考核结果要记入干部的廉并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处分、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报告制度。各级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高责任制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和民主生活会内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列入年度总结的重要内容,向院党组汇报。通过工作报告制度的建立,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推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进行。

   (五)建立民主评议制度。建立、完善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议制度。要紧紧围绕审判中心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结合起来,民主评议由机关党总支负责,每年进行一次;可以与党员民主评议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单独进行。

   四、加大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各种行为;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也是从严治院、从严治警的客观要求。落实责任制,要重点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因此,责任制一经建立,就要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坚决落实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

   法院各部门年内发生法官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恶劣影响案件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分管院领导和院党组汇报查处情况,检讨责任,院纪检组、监察室应根据有关实际情况实施责任追究。因严重官僚主义,疏于管理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院党组引咎辞职。

    领导干部和各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党中央、省市区委和最高法院、省高院、市中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

   1、对上级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认识不高,抓的不实,完不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的。   ‘

   2、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下纠正,不处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3、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选择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审判纪律,枉法裁判以及违反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的。

   6、阻挠、干扰或者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7、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报,甚至隐瞒包庇的。

   8、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次要领导责任,主要原因与客观原因,工作问题与个人问题,严格掌握政策,要在考核和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由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院党组审批,而后由主管机关、任免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对于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影响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报告,主动揭露,配合查处,积极整改,效果明显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免于追究责任。通过责任追究,达到教育干警,推动工作开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断落实的目的。

责任编辑:和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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