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德玉、孙焕: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巧玲与被执行人徐德玉、孙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年魏北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巧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魏执字第00126号执行通知书和(2015)魏执字第00126号执行裁定书。 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