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洪军:
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国安与被执行人马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3年魏民二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国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魏执字第00796号执行通知书和(2015)魏执字第00796号执行裁定书。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