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6-01-22 16: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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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执行局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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