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执字第0105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闫金梅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年魏七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闫金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 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魏执字第01054号执行通知书,命令你孔志国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