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某在骑摩托摔伤面部后,某医院治标不治本,仅对李某的外伤进行了治疗,而忽视了对其受伤眼部的治疗,最终导致李某左眼失明。日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某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24723.62元。
2009年5月23日傍晚,22岁的小伙李某骑摩托在乡村公路摔倒,伤及面部。李某先是在当地卫生所清创缝合左眼上脸及右手背皮肤伤口,后又于当晚入住某医院治疗。某医院的入院诊断为:脑震荡、左额骨骨折、双眼挫伤、左眼脸皮肤挫伤等症状、全身皮肤擦伤等。李某住院后,医院对李某的外伤进行了相应的治疗,但未对李某眼部神经进行诊断医治。5月26日,因李某左眼视力丧失医院对李某进行眼科会诊,诊断意见为:左眼球钝挫伤;左眼球后视神经挫伤。次日,某医院告诉李某眼科会诊结果并建议李某转院治疗。随后李某在其他医院治疗10日未愈出院,李某左眼失明。后鉴定,李某左眼盲目5级伤残程度构成八级伤残。后李某将某医院告上法庭。诉讼中,某医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许昌市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鉴定书,结论为某医院的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医方对颅脑创伤与视路创伤的关系认识不足,对眼球创伤的危害、预后估计不足、造成医患沟通不到位,治疗不够完善。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印证了许昌市医学会鉴定书中指出的被告的过失行为,被告的治疗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仍应就自己的过失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某医院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的50%共计14723.62,加之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款24723.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