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6-01-04 09:04:42
朱小栋、朱万卯、许昌京久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许生诉被告朱小栋、李小泉、朱万卯、许昌京久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魏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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