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5-12-31 11: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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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世田诉你公司、王清志、许昌市宇旭纸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魏民重字第0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半截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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