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冠辉:
本院受理原告何春双诉你与窦志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魏都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姚伟华 电话:0374-8521566
法庭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魏都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
邮编:4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