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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岭诉你们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办案监督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