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5-12-18 08:51:49
张彩锋:
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雄鹰油墨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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