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恒:
本院受理原告伊惠娜诉被告李恒、刘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魏民重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恒、被告刘利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伊惠娜借款9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其中3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2年11月21日起计算,65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2年12月21日起计算,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7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3195元,由被告李恒、刘利芳负担。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