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5-12-10 09:51:38
李恒: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锋诉被告李恒、刘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魏民重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恒、被告刘利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建锋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90元,原告张建锋负担30元,被告李恒、刘利芳负担560元。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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