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恒:
本院受理原告刘亚静诉被告李恒、刘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魏民重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恒、被告刘利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亚静借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李恒、刘利芳负担。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