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5-12-03 15:55:47
李卫国:
本院受理原告王梅琴诉被告李卫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2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七里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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