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书娜、李文举:
本院受理原告王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魏民二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郑书娜偿还原告王银借款本金5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被告郑书娜不履行还款义务,将被告郑书娜所有的位于魏都区五一路办事处解放路27号6栋东起2单元2层东户,所有权证号为0901002403之房屋一套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郑书娜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郑书娜继续清偿,并由被告李文举、赵军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郑书娜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