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5-11-27 15:32:36
马明柱:
本院受理原告刘许生诉你与被告刘建国民间借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魏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