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5-11-25 15:22:35
连儒安、李雪玲:
本院受理原告张秋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 此 公 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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