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讨债应该采用合法的手段,尤某、马某和刘某三人为了讨债,采取不正当方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最终尝到了苦果。11月16日,记者从魏都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尤某、马某和刘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尤某、马某和刘某是市区一家企业的工作人员,该企业与吴某、胡某某有经济纠纷。2014年11月19日,尤某、马某和刘某为索要债务,将吴某、胡某某分别非法拘禁在市区一酒店的两个房间内,并限制两人的人身自由。期间,尤某、马某还对被害人吴某进行殴打、辱骂。2014年11月20日下午16时许,吴某通过短信联系上了他的朋友,吴某的朋友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尤某、马某、刘某发现吴某的朋友已经报警后,自知理亏,迅速逃离了现场。
截至警方到达时,吴某、胡某某被非法拘禁长达28个小时。警方对此案展开了调查,尤某、马某和刘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经过。
法院审理后认为,尤某、马某和刘某结伙非法拘禁他人,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三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遂对他们作出了上述判决。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在非法拘禁案件中,“追债型”非法拘禁占一定的比例,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涉及的债务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非法拘禁不是追讨债务、维护权益的正当途径。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应当自觉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当发生经济纠纷时,应采取协商、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不应采用非法手段强行讨债。否则的话,可能触犯法律,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