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松记:
本院受理原告魏鹏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2月24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同时,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魏七民初字第274号保全裁定书,该裁定书依法将你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书的执行。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