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刘慧美诉代洪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5-11-04 11:32:12
代洪彬:
本院受理原告刘慧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七里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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