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关于邢记成诉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5-11-04 10:47:35
刘芳:
本院受理原告邢记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5)魏民二初字第0038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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