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关于王保记诉吴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5-11-04 10:42:25
吴大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保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5)魏民二初字第0060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 此 公 告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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