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志超:
本院执行的崔瑞华申请执行刘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刘志超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李福财公告送达法执通字(28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刘志超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60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志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向原告崔瑞华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7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利息最高不得超过400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