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财:
本院执行的崔小伟申请执行李福财、常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李福财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李福财公告送达法执通字(28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李福财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2012)魏民二初字第0037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福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向原告崔小伟偿还借款本金25万及利息(自2012年7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