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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洗澡摔伤致死 浴池顾客均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2-10-19 11:37:11


  老人独自洗澡时不慎摔伤致死,老人的亲属认为浴池经营者应承担责任,而浴池经营者则称老人未尽到照顾自己的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双方为此争论不休,诉至法院。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浴池承担30%的责任即30196元,老人承担70%的责任。老人的近亲属对老人的死亡享有赔偿的权利。但法院驳回老人亲属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

  前不久,家住许昌市区的一位老人全某在浴池洗澡时不慎摔了一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老人今年77岁,系城镇居民,其有4个儿女,但只有一人与老人一同生活。全某死亡后,得知消息的4个儿女向浴池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他们认为,老人是在这儿摔伤致死的,浴池经营者应该赔偿。而浴池经营者却认为,全某未尽到照顾自己的义务是导致发生意外的直接原因,其自己应该负责。此后,老人的亲属又多次找浴池经营者协商处理,双方因赔偿金额差距太大而无法达到一致,随后,其亲属将浴池经营告上法庭。

  庭审中,老人的亲属称,浴池经营者对顾客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的义务,是导致老人摔倒致死的主要原因,应承担责任。而经营方则称老人晕倒是因为其自身原因所致,当浴池搓背工发现全某晕倒时,便把他扶到床上,并通知120急救车将其送到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自己已尽到了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全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洗浴场所消费时有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由于全某在浴池洗澡时,自身没有完全尽到注意安全的责任,是造成其摔伤致死的主要原因。浴池经营者在全某到其开办的洗浴场所洗澡时,没有尽到告知顾客注意安全的义务及尽到合理限度内安全保障义务,对全某摔伤致死负有一定的过错。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对于经营性浴池,如遇到行动不能自理的老人、醉酒者等单独洗澡具有安全隐患的消费者,经营者必须要尽到告知义务,及时提醒他们在洗浴过程中应多注意安全,最好要求其在有亲属陪同的情况下洗浴。同时,经营者自身还应从服务的角度完善自己,如做好防滑,保证排风畅通等。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一些特殊的消费者,如不能自理老人、儿童及醉酒者等群体在去洗浴时,更也应该注意人身财产安全,有条件者一定要在其亲属的陪同下进行,否则,这样的悲剧还会重演。

责任编辑:hz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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