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购买人身险以给自身提供保障。但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些保险公司业务员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未能明确告知免责条款的相关内容,致使投保人得不到理赔产生纠纷,从而诉致法院。2015年7月29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由于保险公司未明确提示格式条款的内容而被判令赔付投保人20万元。
2014年4月18日,许昌市民王明(化名)在许昌某保险公司投保四种保险,其中有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年交保费3500元,保险金额为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0元。2014年7月3日,王明患因病到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中风、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糖尿病,在医院检查治疗。事后,其妻子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但均遭拒决,后王明妻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称王明在投保后180天内被确诊为脑梗死,根据病历记载,王明住院、出院诊断证明不具备重大疾病赔偿的条件,不属于合同约定保险赔付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附加人身条款保险责任,即便被保险人确诊为重大疾病,被告仅负有退还保险费的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投保确认书、投保提示书和保险回执虽有王明的签名,但并未明确显示有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详细内容,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就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向王明进行了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赔调查笔录时间与合同签订时间相距一年,且在王明提交的投保单中,关于“声明和授权”部分免除和限制被告保险责任的格式条款,没有王明的签字,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王明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王明作出了明确说明,王明所提异议成立,该院对保险公司的证据不予认可。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明保险赔偿金200000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市民,本案中,王明签字的电子投保确认书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中并未列明免责条款的详细内容及作出足以引起王明注意格式条款的提示,保险合同中的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上也没有王明的签字,保险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对减轻或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内容向王明作出了明确说明,故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律小贴士:
一、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二、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需注意什么?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