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民间借贷无论是资金规模还是数量均呈现井喷上升趋势,债权人的每一笔借款借出后都存在极大风险,稍有不慎,血本无归,为此,债权人往往要求债务人为借款提供相应担保。而担保人在在借贷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稍有不慎,便会官司缠身。2015年7月25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由于超过了保证期,保证人躲过一劫,免于承担100万欠款的连带责任。
2014年12月22日,刘华(化名)向法院诉称,2012年8月7日,许昌某木业公司作为借款人向自己借款共计1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同时双方约定按月息15‰、费用每月按借款额的35‰计算,违约金按日5‰计算,保证人王翠(化名)、王娜(化名)为该笔款项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书。2013年3月7日,对方又借款75000元,谁知对方借款后既没有按期支付利息也没有到期还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刘华请求木业公司、王翠、王娜连带归还借款107.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
法院庭审查明,2012年8月7日,刘华作为出借人,木业公司作为借款人,王翠、王娜作为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王翠、王娜为木业公司的100万元借款向刘华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该合同项下借款履行期限以及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王翠、王娜的保证期间为2012年8月7日至2014年10月4日。借款到期后,经刘华多次催要,木业公司拒不归还借款,刘华将债务人及两个保证人一起诉至法院。
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木业公司取得借款后,该公司未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期及时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其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刘华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王娜、王翠为木业公司从原告处的借款在借款履行期限以及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期间刘华未主张王娜和王翠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刘华在超出保证期间后要求王娜和王翠对木业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刘华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和费用,累计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因此,木业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向刘华支付自2012年8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大家,民间借贷有风险,替人担保需谨慎。担保人在替他人担保时首先要弄清自己的担保责任。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一般保证时债权人首先应向债务人追偿债务,而不能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连带责任保证,一旦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也要注意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应当主张权利的期间。在该期间内保证人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则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