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债主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是降低贷款风险的一种方式。但反过来对于担保人而言,如果没弄懂“担保人”在法律上需要承担的责任的话,一不留神便会官司缠身。近年来,由于借款人玩失踪或无钱还债,债主将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的事儿屡见不鲜。日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别人借了100万,她们做了担保人
2012年8月7日,由于发展需要,许昌某木业公司向来自项城市的崔某借款共计1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双方约定:按月息15‰、费用每月按借款额的35‰计算,违约金按日5‰计算。
借款需要担保人,唐某找到了殷女士和苗女士。殷女士和苗女士都是魏都区人,和唐某是熟人。100万元不是一个小数目,二人虽然也有顾虑,但想到这笔款项两个月就到期了,也就答应了。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笔借款到期后,经崔某多次催要,该木业公司始终没还。2014年12月22日,崔某将该木业公司及殷女士、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三方连带支付借款及利息、违约金、费用。
超过保证期间,是否可以不承担责任?
“合同上签字属实,但借款到现在已经3年了,超过保证期间,我们不承担责任。”在庭审中,殷女士和苗女士辩称。
那么,是否真如二人所说呢?“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殷女士和苗女士为许昌某木业公司从崔某处的借款在借款履行期限以及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二人的保证期间为2012年8月7日至2014年10月4日。在保证期间,原告未主张殷女士和苗女士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此案承办法官表示。
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是许昌某木业公司取得借款后,未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期及时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故,对崔某要求许昌某木业公司偿还本金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此案承办法官说。由于崔某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和费用,累计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最终,法院判决许昌某木业公司偿还原告崔某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向崔某支付自2012年8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在为他人作担保时,如何“自保”?
“在现实生活中,像殷女士和苗女士这样因担保而官司缠身的人还有很多。不少人觉得自己很冤枉,但按照我国《担保法》规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代为清偿的义务。”在此,本案承办法官特别提醒广大群众,民间借贷有风险,替他人担保先“自保”。
那么,如何“自保”?本案承办法官提出了三点建议,具体如下:
首先,弄清自己的担保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有两种方式,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的状况下,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先行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担保的风险相对小些。但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权向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偿付债务,保证人的财产随时可能接受法院执行,担保的风险相对要大。因此,在为他人作担保时,担保人应尽可能提供一般保证。
其次,多方考察被担保人的信誉,摸清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及其负债多少,切不可碍于情面,不假思索,盲目地做担保人。
最后,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在债务人要求为作担保时,担保人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人或物作为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条件。反担保的设立实质上是为担保责任进行分担,在担保责任较重的合同中,反担保责任设立越大,各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就越小,其财产损失的风险也相对减少。因此,在为他人作担保时,担保人最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以“自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