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时,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开始审理提出。
4、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单位)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5、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
6、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7、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签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由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交由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人签收。如拒不签收,可留置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