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及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帮助当事人了解并尽可能避免一些比较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特将民事告诉、审判和执行中的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关于告诉
第一条 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风险。
第二条 除法律规定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特殊情况外,原告起诉、啬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申请促使有上诉,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促使费用,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受理的风险。
第三条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以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等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第四条 当事人应当依法、有据地提出诉讼请求,不应夸大损失,任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支持及相应诉讼费用的风险。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保全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院决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供担保,拒不提供的,将承担不予保全的风险。
第六条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或难以执行等风险。
二、关于举证
详见举证通知书
三、关于庭审
第七条 原告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拘传到庭。
第八条 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和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不得扰乱审判秩序,否则要承担被训戒、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者拘留的风险。
第九条 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时间,又不能证明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第十条 当事人拒收、拒签裁判文书,不妨碍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可能影响其上诉权、申诉权及其它权利的行使。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丧失上诉权,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逾期不申请的,将丧失再审申请权。
四、关于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执行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不申请的,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
第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被执行财产的确切线索,否则将承担执行可能被中止的风险。
第十四条 被申请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将承担财产权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可能要承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罚款、拘留等强制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