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汽车站登车时,柴某(女)被其他乘客撞倒在地受伤,左股骨颈骨折,被鉴定为7级伤残。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客运公司赔偿其各种费用39万余元。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客运公司赔偿柴某各项损失363262.09元。
2011年8月27日,大四学生柴某在许昌市区一家汽车站购买一张许昌至郑州的车票,欲从家返校。当日13时许,登车时乘客较多,由于车站工作人员没有维持好现场秩序,车门一开,大家纷纷拥挤着上车,柴某被后面的人撞倒在地受伤。送女儿上学的张女士见状,急忙上前帮助,并拨打120电话。经医院诊断,柴某左股骨颈骨折。柴某在医院住院24天后出院,花费医疗费17252.54元,交通费300元。
2012年3月23日,在法官的建议下,柴某到许昌一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其伤情为7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经鉴定为20万元。
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客运公司在本案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柴某被撞倒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363262.09元。
某客运公司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