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被告人郑某因犯盗窃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接到判决的郑某眼中含泪,悔恨不已。
2014年1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在平舆县东皇大道鱼跃龙门饭店,将正在该饭店吃饭的被害人郭某挂在椅子后背上外套内的钱包和一部手机盗走,恰值被害人郭某回头拿手机打电话,郑某的盗窃行为被当场发现。被害人郭某被盗钱包内现金8000元。经评估,其手机价值1176元。
平舆县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